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全文失效] 鄂国税发[2005]9号 2005-01-27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3]10号)及《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鄂发[2004]8号),充分发挥国税部门职能,加快和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下放审批项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本《意见》所列税务审批事项,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行使审批权。大冶市、老河口市、枣阳市、监利县、石首市、宜都市、当阳市、丹江口市、应城市、汉川市、京山县、钟祥市、麻城市、武穴市、赤壁市、广水市、恩施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等20个(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比照市州局的权限行使本《意见》所列税务审批事项的审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权限的通知》(鄂国税发[2004]57号)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同时作废。 (二)决定下放的审批事项有:电力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扣除审批;就地征管、监管企业(不含金融保险企业呆帐损失)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金融保险企业单笔(项)在4000万元以下的呆帐损失审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具体抵扣事项;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规范税收管理 (一)简化税务登记审批手续,及时为企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在纳税申报方式上不做强行指定,允许和鼓励纳税人选择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申报方式申报纳税。 (二)指导、帮助私营、个体经济建帐建制,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办法。规范对民营企业和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办法,核定税款做到民主、公开、公平、合理。 (三)对达到规定规模、账务健全的民营企业,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规定申请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民营企业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国税机关按规定代开,并做到随到随开。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及时供应。 (四)对民营企业按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批准办理缓缴税款。 (五)用好用足出口退税政策,为民营企业及时足额快速办理退(免)税。 三、落实税收政策 (一)对工业小规模纳税人按6%征收增值税,对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征收增值税。 (二)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回收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转换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 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时扣除。 (四)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免征增值税。 (五)对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而只征个人所得税。 (六)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七)对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油及其他产品,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等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八)认真落实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种子、种苗、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加工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为原料的进项税抵扣率为13%;棉花出口实行零税率。 (九)调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十)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税务登记,合理确定进入集贸市场的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 四、规范税务检查 (一)控制进户检查的数量,规范和提高税收检查质量,通过检查加强对企业财务核算和税款核算的指导,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二)归口管理税收检查行为,对企业的检查统一由各级国税局稽查局组织实施,实行一次进户,多方参与,各税统查。在检查中遵循上查下不查,统一查不再单项查的原则,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年内进行两次(含)以上稽查。 五、优化税收环境 (一)严格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对国有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一视同仁,在落实政策和征收管理上给予同等待遇,保证税负公平,保障公平竞争,体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加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推行公开办税,将税收政策法规、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等向纳税人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办税服务厅的建设,设置政策咨询服务窗口、税法公示栏、办税公开栏,实行“一窗式”管理,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继续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金税工程和CTAIS的建设,提高科技管税的功能。 (三)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法律救济等服务。建立税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问题。全省县以上国税机关设立投诉中心,负责受理纳税人有关税收服务的各种投诉,同时负责与同级地方政府投诉中心的日常联系;对接到或政府投诉中心转来的相关投诉,进行分类处理,落实到人,限时回复;对不属于本级国税部门权限内处理的投诉事项,及时转送政府投诉中心及有权机关处理;对国税机关直接受理但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投诉事项,及时告知投诉人。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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