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0]184号 2000-3-9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2年3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粤国税流函[2000]4号文中第二条第1、2点所提及的"检查部门"包括国税部门以外的检查部门,如审计部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部门。 二、企业自查或国税部门检查出的应补(迟)税额属于当年度的(税款所属时期),统一按粤国税流函[2000]4号文第二条第2点执行。 三、对"期初未缴税款"栏(即申报表30栏),国税部门在启用新版征管软件初始化时,暂按企业申报数输入;以后审核有差错时,再按查补处理。 附件: 1.粤国税发[1999]34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粤国税流函[2000]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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