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企业和企业被承包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567号 1995-12-29 各分局: 关于出租企业和企业被承包经营,收取的租金收入和承包费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二司答复,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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