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6]103号 2006-09-22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要充分认识这次计税工资调整的重要意义,切实将《通知》精神贯彻好、落实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标准或规定地区浮动比例。要认真测算好因计税工资调整而减少的企业所得税,并在今后月份收入分析中予以说明。 除《通知》规定外,原实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适用范围不变。各市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一律不得扩大实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适用范围。 各市务必在9月底前将《通知》》规定的政策传达到基层单位,保证在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贯彻执行到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税管二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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