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2]209号 2002-08-19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适应石油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2]第2号)规定,经研究,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系统的增值税计算缴纳办法通知如下: 一、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税款缴纳方式实行先预征后结算的办法。 1、预征环节: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所属公司按当月取得的销售收入(不含系统内调拨)依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税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结算环节: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作为系统税款的结算中心,按月汇总全系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扣除所属公司的预征税额后的余额作为结算税款,向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预征率及税款计算公式 预征率为1.7%; 预征税额=当月销售收入×预征率 结算税额=当月销项税额一当月进项税额一当月预征税额 三、报表资料的报送 1、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所属公司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月预征税款的同时,应填写《中油股份四川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预征环节专用申报表》。税款入库后,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所属公司应将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专用缴款书在每月15日前上报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按月汇总后,作为扣减当月预征税额的依据。 2、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所属公司应按月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汇总后填写《中油股份四川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于次月1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于15日前报送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作为计算其应纳税额的依据。各地税务征收机关对报送的《中油股份四川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必须进行认真审核。 四、税收管理 1、实行预征清结算办法后,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系统的税收日常管理及金税工程中涉及的认证、报税等项工作仍维持现行管理格局不变,即由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2、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系统内调拨成品油不开具发票,统一使用《中油股份四川销售分公司内部调拨结算单》,该调拨结算单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对外销售货物一律按规定开具发票。 五、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加强税收征管,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六、本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按规定对已征税款进行结算,不得寅吃卯粮。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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