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6]171号 2006-4-1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确认,参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536号)的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申请统一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总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申请在2006年度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物流企业,可在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报告。 三、物流企业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统一纳税跨区域机构范围、变更跨区域机构名称、地址的,应在需调整统一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并经权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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