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7]15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20
摘要:保险机构按月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和税款解缴手续。保险机构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有关手续的,经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7]155号        2007-11-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安徽省关于修改《安徽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3年5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1、2项条款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55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和安徽保监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法定扣缴义务人。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应当在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依法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

  二、代收代缴车船税流程及有关工作内容

  1、各市、县地税机关(或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与当地保险机构签订代收代缴车船税协议(下文“地税机关”均指与保险机构签订代收代缴车船税协议的地税机关),内容包括: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申报地点、申报内容、申报方式,代收税款的解缴方式、解缴期限和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的支付等。

  2、保险机构依据有关法规以及协议规定,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审核查验有关资料,记录有关信息,代收车船税(包括补征以前年度未缴车船税及相应的滞纳金)。

  3、保险机构按月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和税款解缴手续。保险机构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有关手续的,经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4、地税机关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保险机构结清前一季度税款的前提下,按季于每季终了后一个月内足额向保险机构支付前一季度代收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三、保险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机构应依法经营交强险业务,同时认真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的法定义务。

  1、[条款废止]对于拒绝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应承担的责任,在纳税人签署“拒缴车船税责任承担书”(各地自行确定样式)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税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姓名)、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和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者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对于纳税人拒缴车船税且拒绝在“拒缴车船税责任承担书”上签字的,由保险机构及时通知所属地税局,并在“拒缴车船税责任承担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税机关报告。

  2、[条款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纳税人拒不缴纳滞纳金的,保险机构应比照前条办理。

  3、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其交强险销售网点,均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网点。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及交强险销售网点的管理,确保各分支机构及交强险销售网点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有关规定。

  4、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和管理,并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记录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确保车船税税款及时足额解缴。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月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并自觉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检查。保险机构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地税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1、地税机关要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帮助保险机构及时解决在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保险机构报告后及时处理。

  2、对符合规定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车船税免税事项,以及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予以减免车船税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地税机关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办理下一纳税年度车船税免税证明(车船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将相关信息于每年12月31日前传递给保险机构。减免车船税的具体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由各市地税机关确定。

  3、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可在保险单填发月份的次月15日后(法定节假日顺延),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原件到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完税凭证(保险机构应将地税机关有关信息告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地税机关应当场开具。

  4、对于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提供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各级地税机关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5、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行电子申报、网上查询、税保联网等,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

  五、安徽省地税局与安徽保监局共同负责对全省车船税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与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并负责对本地区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对于违反车船税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地税机关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地税局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安徽保监局。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征求各保险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完善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工作。

  七、各市地税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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