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7刑初1289号 魏某等涉虚开发票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1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PQ家具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魏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帅为被告单位介绍虚开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处罚。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沪0107刑初1289号

  发文日期:2021-12-01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07刑初12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PQ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9H****,住所在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兴工路225号1幢E371室,法定代表人李培福。

  诉讼代表人:董某婷,女,1982年12月3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暂住上海市普陀区,系上海PQ家具有限公司员工。

  辩护人:施旦娜,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男,1975年3月7日出生于甘肃省金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本科文化,上海PQ家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暂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宏芹,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帅,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公民身份号码41232XXXX901172753,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夏邑县桑固乡李口村444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本案于2021年5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PQ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某、李某帅犯虚开发票罪,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艳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PQ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董某婷及辩护人施旦娜、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杨宏芹、被告人李某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魏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PQ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钦公司)期间,为冲抵公司运营成本,逃避国家税款,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李某帅介绍,以支付票面金额2%作为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开具了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有限责任公司)共计2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63万元(以下币种同)。上述涉案发票已计入普钦公司运营成本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被告人李某帅从中收取好处费1.5万余元。

  2021年4月30日,被告人魏某至公安机关投案,2021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帅被公安机关抓获。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已补缴税款、滞纳金共计2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帅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单位上海PQ家具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某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上述事实,有证人敦爱群的证言,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截图,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利润表等,税收完税证明、银行电子回单,营业执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魏某、李某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PQ家具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魏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帅为被告单位介绍虚开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魏某有自首情节,亦可视为被告单位上海PQ家具有限公司构成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PQ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某、李某帅均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PQ家具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被告人李某帅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且被告人魏某、李某帅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魏某、李某帅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对被告人魏某、李某帅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被告单位、被告人魏某的辩护人基于上述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单位上海PQ家具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魏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PQ家具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魏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帅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魏某、李某帅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沈衡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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