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内地税字[2004]220号 2004-09-14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局《关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呼地税发[2004]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中规定的“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指94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对公务员工资构成中单列的“未纳入”项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根据与自治区人事厅衔接了解到,各省市对工资中的"未纳入"项目的规定不同,而我区公务员工资中并没有"未纳入"项目。因此,对你市公务员工资构成中的"区内保留补贴部分和盟内保留补贴部分"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4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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