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02]2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15
摘要: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号文所附《操作规程》尚未最后定型,因此,各地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省局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适时制定《湖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2]29号          2002-3-15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转发给你们。鉴于我省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刚刚结束,为了保证新的“免、抵、退”税办法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生产企业出口规模小和出口退税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对总局的《操作规程》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操作规程》中第五条第二款“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主要审核职责”由县(区)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为了搞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征退税衔接工作,县(区)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的预免抵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免抵税的调库、逾期征税等工作。

  二、各市州、省直管市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直接受理所在地城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县(市)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直接受理所在地县(市)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进行初审后,报市州、省直管市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复核、审批。

  三、为了规范管理,省局将总局《操作规程》中的附表格中的“退税部门”改为“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征税机关”是指县(市)级国税机关,“退税机关”是指具有审批权的市州、省直管市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附表中“征税机关”一栏仅适用征税机关对县(市)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签署意见。有关表格统一由省局印制,近期即可下发。

  四、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号文所附《操作规程》尚未最后定型,因此,各地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省局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适时制定《湖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附件:国税发[2002]11号 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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