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的通知 鄂税明传字[1993]62号 1993-12-29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立即转知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务必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的精神和省局10月下旬和12月下旬召开的两次税制改革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各级税务局的局长要亲自抓,分管流转税业务的局长具体抓,日常工作由负责流转税业务的科(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由涉外税收管理科(股)负责、要抽调业务骨干,实行集中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周密部署,并要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企业搞好协调配合。 二、统筹安排时间,抓住工作重点。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在1994年3月底以前完成这项工作,并上报有关情况。我省统一规定在3月20日前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到1994年1月10日为组织动员阶段;第二阶段,从1994年1月11日至2月底为实施阶段;第三阶段,从1994年3月1日至3月20日为审查核实和确认阶段。各地要根据工作量大小合理安排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应对本地纳税大户和过去财务管理基础薄弱、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作为企业重点进行盘点。盘点的主要内容是原材料、商品、包装物、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 三、要坚持账物结合的方法进行盘点和分离税金。由于企业库存情况比较复杂,账实不符的情况大量存在,因此对实行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应坚持以物为主的原则,由企业进行先申报,然后由税务部门和企业共同组织人员进行盘存,核实期初存货,这次盘点的方法,主要采取永续盘存制和实物盘存制,做到账由相符、账实相符,然后按规定的方法分离期初进项税额但下列情况,不能计算期初进项税额:1.企业不能用于生产,不能销售并长期积压的存货;2.企业账上有、账下无的存货。 四、关于几个政策问题。1.凡实行"实耗扣说法"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历年多转成本(只记账、不消耗材料)而多出的这部分存货,经核实后应按规定补交增值税,或抵减期初进项税额;2.企业存货中发现的盘盈和盘亏,应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财政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处理,属于当事人责任亏空的,应山当事人负责赔偿,属于非常损失部分,转入"营业外支出一一非常损失"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转入"管理费同"科目;3.1994年期初存货的数量和金额要据实反映,不得弄虚作假。对属于"货到单未到"的,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1994年元月1日以后仍收到的是普通发票的,一律作期初存货对待,计算期初进项税金,二是1994年元月1日以后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作本期购进处理,其进项税额可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属于"单到货未到"的,一律作期初存货处理,并计算期初进项税额。4.凡实行"实耗扣说法"的企业,其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按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其在产品、产成品实际采购成本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以下简称《计算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5.实行"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其期初存货的进项税金,分两种情况,凡实行"购迸扣说法"时核定了期初存货采购成本的,按《计算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凡按照省局鄂税发〔1993〕252号、255号文件规定已单独计算并经税企双方签字盖章的期初待扣税主,直接以此数额为准。 五、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确认,企业通过盘点以后,应填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报告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县(市、区)局组织审核属实后,在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报告表一式三联,一联留县(市、区)局,一联存主管税务机关,一联退企业,各县(市、区)税务局应汇总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汇总表》,于3月20日前上报地市州税务局,地市州局应在3月25日前汇总上报省税务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税务局 1993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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