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旅游发展局北京办事处免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988号 2005-10-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香港旅游发展局北京办事处免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法[2005]453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旅游发展局北京办事处目前从事旅游宣传推广咨询联络及协调等非经营性活动。香港税务局内陆收入委员会出具了香港旅游发展局(原香港旅游协会)免税的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意对香港旅游发展局北京办事处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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