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334号 1999-05-2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称鞍钢集团)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鞍钢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鞍钢集团所属的16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1999年度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在鞍山市缴纳企业企业所复部,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鞍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鞍钢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税 屋附件:鞍钢集团1999年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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