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外字[1984]139号 财政部关于中、日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4-07-24
摘要:根据中日税收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中日两国政府税收协定、议定书、换文,自1984年6月26日开始生效。

财政部关于中、日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

财税外字[1984]139号        1984-07-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及各分局:

  总局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83)财税外字第156号“关于认真做好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准备工作的通知”,已将中日两国政府税收协定、议定书、换文的中文本发给你局,并要求组织有关涉外税收人员认真学习,做好执行协定的准备工作。

  1984年5月28日,中日双方在东京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各自履行了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中日税收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中日两国政府税收协定、议定书、换文,自1984年6月26日开始生效。根据中日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协定应对198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有效,即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请你局进一步组织有关涉外税收人员学习、研究,切实作好施行本协定的准备工作。

财政部

1984年7月2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