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6]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12-19
摘要:经耿马县孟定财政分局查明核实,周文瑞、徐申二人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建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周丈瑞、徐申建房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符合税法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6]111号          1996-12-19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1996)云财农税字第20号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耿马县孟定财政分局查明核实,周文瑞、徐申二人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建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周丈瑞、徐申建房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符合税法规定。

  二、关于周文瑞、徐申建房实际占地与当地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上所记载土地类别不一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1988]财农税字第13号文件规定,对批准占用非耕地而实际占用耕地,经调查核实后,征收机关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法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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