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基本知识及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合肥财税网 作者:合肥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6
摘要:一、偷税与偷税罪 1、偷税的含义:征管法63条(造成不交或少交应纳税款的后果、偷税罪构成要件) 2、基本表现形式:隐匿应税所得;乱列费用开支、虚增成本;账表不符进行虚假申报、不申报或少申报 ★问题:(1)关于偷税认定的期限问题...

 

1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依据地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外资超过2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16、非正常损耗原材料、非应税项目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17、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18、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19、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个人所得税检查重点:

 

1)工资表外发放的补贴、奖金、津贴、代购商业保险、实物等收入未与工资表内收入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2)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劳务费,未扣缴税款或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职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房地产企业以假发票、假施工合同虚列开发成本套取现金发放职工工资、奖金等,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股东、资金提供者、个人投资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购买家庭财产或从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6)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不按规定扣缴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增值税检查重点:

 

(1)虚构废品收购业务、虚增进项税额。

 

(2)隐瞒销售收入。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现金收入不入帐。主要产品帐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

 
(3)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收入或将价外费用记入收入帐户未计提销项税金;对尚未收回货款或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不记或延缓记入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未取得购买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或未收回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企业以“代购”业务名义销售货物,少记销售收入;转供水、电、汽等及销售材料不记销售收入的情况;混合销售行为未缴纳增值税。


 

(4)对固定资产改良等非应税项目领用材料未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对免税产品的原材料购进及领用单独核算,免税产品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未全额转出;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入的材料不属实;企业转供物业、福利等部门材料,其进项税金不作转出。

 

(5)采购环节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6)生产企业采取平销手段返利给零售商,零售商取得返利收入不申报纳税,不冲减进项税额。

 

(7)为隐瞒销售收入,故意不认证已取得的进项票,不抵扣进项税额,人为调节税负水平。

 

(8)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投入产出方法,检查评估收购农副产品数量、种类与其产成品(销售)是否对应);

 

(9)购进非农副产品、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或盗用农业生产者的身份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抬收购价格、虚假增大收购数量;

 

(10)“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行为,未按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不真实,虚开或代开专用发票;

 

(11)从事非应税业务而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不符合规定和抵扣要求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多计进项税额、少作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计算了进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取得多张连号手工版及电脑版专用发票,业务交易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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