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经批准的汇总纳税企业,下属分公司适用的税率不同,有的减按15%的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的按照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规定,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审批汇总纳税时,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特点,需将在低税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总机构若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区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法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因此,你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如果适用15%的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且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税率差额,按上述文件规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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