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国驻沈阳领事馆以前年度购置车辆补办纳税申报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712号 2006-07-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2月01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各国驻沈领事馆费改税之前购置的免费车辆补办申报手续的请示》(辽国税发〔2006〕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于各国驻沈领事馆2001年以前购置的车辆,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免税规定,但以前未办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手续或纳税申报的车辆,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纳税申报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为纳税人补办纳税申报手续。 三、上述车辆《车辆行驶证》标注的登记日期视同为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的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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