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9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0-11-15
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法规,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909号          2000-11-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法规,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法规,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1月15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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