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8]27号 1998-03-03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有关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票种内容废止。
你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请示》(合地税征[1998]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收费应使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收代水电费原则上不使用地税发票,若需要使用,在票上单列项目。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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