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5]246号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30
摘要: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板、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5]246号      2005-12-30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未分设地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地税局2005年12月26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未分设地区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下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及税率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和在我国境外书立,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属于征税范围。不属于条例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条例列举的应纳税的凭证分为五类:

  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一)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此外,还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例如订购单、订数单等。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三。

  (二)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及承揽收入。税率为万分之五。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税率为万分之五。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三。

  (五)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税率为千分之一。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六)货物的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税率为万分之五。

  (七)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包单、栈单等。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八)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定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九)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财产保险合同,分为企业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计税依据为保费收入。税率为千分之一。

  (十)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三。

  二、产权转移书据

  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板、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所载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

  三、营业帐薄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记载资金的帐簿及各种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记载资金的帐簿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其他帐簿每件税额为五元。

  四、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第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国内的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根据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印花税的纳税人可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帐薄人、立据人和受领人、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其当事人(不包括保证人、证人、鉴定人)各方都是纳税人;对政府部门发给的权利、许可证照以受领人为纳税人。

  第六条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贴花时间)是根据凭证种类分别确定的。对各种商事合同,应于合同正式签定时贴花;对各种产权转移书据,应于书据立据时贴花;对各种营业帐簿,应于帐簿正式启用时贴花;对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应于证照领受时贴花。

  第七条 印花税的纳税办法

  一、自行贴花办法

  纳税人按照应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自行注销的办法。

  二、汇贴或汇缴的办法

  对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发给汇缴许可证,可以采取汇贴或汇缴的办法纳税。

  (一)汇贴,即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的纳税办法。对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用填开完税证或缴款书的办法纳税,不再贴花。采用这种缴税办法,应将其中一联缴款书或完税证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印花税票完税注销戳记”代替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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