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4-02-18
摘要: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31号       1994-02-1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自2016年5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4月30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条款失效。  
  4.依据国税发[2006]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自2006年12月1日起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三项失效。
  5.依据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法规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条款失效。
  6.依据国税函[2005]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本法规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
  7.依据国税发[2004]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本法规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8.依据财税[2003]2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本法规第四条条款失效。
  9.依据国税发[1998]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本法规中第四条第四款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三)卷烟;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条款废止]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原油;

  (二)援外出口货物;

  (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四)[条款废止]糖。

  五、[停止执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条款废止]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0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七、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进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二)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八、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九、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十、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款的税率,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税率执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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