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5]267号 1995-05-16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国有林场、苗圃按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进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可按财税字[94]001号文件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减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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