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1995]26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5-16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国有林场、苗圃按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进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可按财税字[94]001号文件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减免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5]267号            1995-05-1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国有林场、苗圃按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进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可按财税字[94]001号文件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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