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价外费用项目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发[1995]331号 1995-12-1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57号文精神,就汇总销货清单、价外费用项目表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单位,可以允许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二、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位”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三、“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由省局统一印制,收取工本费,具体管理办法比照专用发票货款结算管理办法执行,请各市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别将平均年用量于12月30日前报省局流转税管理一处。四、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的规格、印色和防伪标识为:195×133,各联印色分别为:兰色、棕色、绿色、黑色;发票附件联、抵扣附件联票头正中位置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全省统一附件监制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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