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1996]64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6-05
摘要:为便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源监控,强化征收管理,凡属国内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一律在房地产座落地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管理科办理纳、免税手续。凡属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转让房地产的,一律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业务科办理纳、免税手续。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6]646号             1996-06-05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关于普通标准住宅建筑标准问题。

  依照首规委、城乡规划委员会(96)首规办秘字第23号《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执行。

  2、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为便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源监控,强化征收管理,凡属国内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一律在房地产座落地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管理科办理纳、免税手续。凡属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转让房地产的,一律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业务科办理纳、免税手续。

  3、关于入库级次问题。

  土地增值税的入库级次,由北京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另行规定。

  4、关于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后会计处理问题。

  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后,会计处理按市财政局京财会[1995]717号《关于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关于印发《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的通知》。

  4、关于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的通知

(96)首规办秘字第23号

  签发人:赵知敬

各区、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属各单位,中央在京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从颁布之日起实行。《关于“七五”——“八五”期间北京市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你们认真贯彻、推动、并监督各规划设计单位、施工部门遵照执行。

  附:1、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

  2、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编制说明

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1.0.1以建设部颁发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为依据,结合北京市近年来住宅建设的实践和经验,为提高“九五”规划期间住宅建设的水平,在执行“关于‘七五’—‘八五’期间北京市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的基础上,经重新调整,制定本建设标准。

  1.0.2本建设标准是北京市“九五”期间住宅建设的统一标准,对全市住宅建设的宏观调控具有法规性。国家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各开发公司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进行住宅建设。

  1.0.3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的住宅工程:

  (1)由国家投资或由企事业单位筹资开发建设的普通住宅*

  (2)由开发公司开发并售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普通住宅。

  (3)为实施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普通住宅。

  (4)用于安置拆迁户而建设的普通住宅。

  1.0.4北京市住宅建设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住宅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法律与法规,贯彻与住宅建设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执行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2)住宅建设应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应遵守北京市城市规划法。

  (3)住宅建设应广泛采用成熟的先进的技术、材料和设备。在积极推行标准化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住户的多种居住要求,做到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住宅设计应在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力求在平面、立面和空间处理方面有所创新,做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舒适。

  (4)要树立“住宅全寿命费用”的经济观念,不应单纯为降低造价而降低质量标准。

  (5)住宅建设应在提倡立面造型多样化的同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住宅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户型、层高及面积标准

  2.0.1新建住宅的面积标准按户型分类如下表:

  户型 起居厅 双人卧室 单人卧室 厨房 卫生间 储藏空间
一类 一室一厅 ≮12 ≮10   ≮5 ≮3.5 ≮1.5
二类 二室一厅 ≮14 ≮10 ≮8 ≮5 ≮3.5 ≮2
三类 三室一厅 ≮16 ≮10  ≮8 ≮5 ≮3.5 ≮3

  2.0.5每户阳台不论凹阳台还是凸阳台,面积超过6平方米者,其超出部分按1/2计入建筑面积(屋顶平台可视为阳台但不计入建筑面积)。

  第三章 使用功能标准

  3.0.1新建住宅应成套设计;功能分区明确,使用合理。

  3.0.2每户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能获得有效的日照。

  3.0.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直接采光,卫生间和小于10平方米的厅则可间接采光或人工照明。

  3.0.4每户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厨房和暗卫生间应有机械排风设施。厨房和卫生间内管线应集中布置,并适当隐蔽。厨房应留出足够墙面为安装厨柜排油烟机等设备创造条件。

  3.0.5新建住宅应采用集中采暖系统,并执行节能设计标准(1996年7月1日开始执行节能第二步指标)。

  3.0.6分户墙及楼板应满足隔声标准要求,临街住宅的门窗应有隔声措施。

  3.0.7新建住宅宜采用普通建筑材料修建,户内宜做初装修,以避免重复装修时造成对结构的破坏和材料的浪费。

  3.0.8厨房最窄宽度:单面布置时,不宜小于1.5米,L形布置时,不宜小于1.8米,双面布置时,不宜小于2.1米,通往卧室和起居室的过道宽度,应方便搬运家具。户门洞口宽度不小于1米,卧室门洞口宽度不小于0.9米,厨房门洞口宽度不小于0.8米,卫生间门宜采用双折推拉门。

  第四章 设备和设施标准

  4.0.1住宅设备和设施的设置在满足居民生活基本要求的同时,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4.0.2每户住宅可设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各一个(屋顶平台视同阳台),多层住宅的首层不临街、用地又许可时,宜设进深不大于4米的小院。

  4.0.3厨房设计应根据炊事操作流程,配置成套厨具:洗菜池、案板台(柜)、吊柜(碗柜)和灶台,或预留相应空间。厨房应有安装排油烟机的条件和有安装燃气热水器的合适位置。

  4.0.4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脸器、洗浴器。暗卫生间必须设置排风道,并留有安装小排风机的位置和相应电源插座。

  4.0.5每户应设水表,坐便器、洗脸器、洗浴器、洗涤池等用水器具必须有独立的给水龙头,有条件的宜考虑热水管道的敷设。

  4.0.6每户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有电源插座和上下水配套设施。可在合适位置设拖布池。

  4.0.7每户用电负荷在2~3KW。安装电表容量为5安培(均采用4倍节能型表)。电源插座应有接地装置。住宅公用部位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式照明灯具。

  4.0.8每户应设共用电视天线系统,二类以上户型应设置二个电视天线插座。

  4.0.9住宅电话通讯管线必须到户,每户应设电话插座(出线口)。三类户型每户插座不宜少于两个。

  4.0.10有管道煤气(天燃气)供应系统的住宅,每户应设煤气表。

  4.0.11为便于查表,每户住宅的三表(水表、电表、煤气表)宜设在公共部位(或采用户外计量系统)。

  4.0.12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但底层应有收集垃圾的位置。高层住宅也可不设垃圾管道,每层应有收集垃圾的小空间。如设置垃圾管道,其断面尺寸要大,并在底层设垃圾间。

  4.0.13住宅或住宅组团应设分户信报箱。

  4.0.14每户住宅应予留安装空调器的位置和条件,并结合立面设计统一考虑。

  4.0.15高层住宅应结合地下室设自行车存车处。多层住宅也应在合适位置设自行车存车处。

  4.0.16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第五章 安全防卫标准

  5.0.1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层数、使用情况、施工条件等因素,合理选用结构类型,并满足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的要求。住宅建筑安全等级应为二级。

  5.0.2住宅建筑结构应适应住户对住宅灵活性、多样性的要求,推广使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

  5.0.3住宅结构按照北京地区的地震烈度分区图,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分别以6、7、8度设防。

  5.0.4结构、配件应标准化,并符合模数要求。

  5.0.5住宅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5.0.6每户家用电器应采用漏电保护装置。电源插座用电应与照明用电分线设计。

  5.0.7户门应采用公安部门批准使用的安全防护门,首层住宅的外窗及开向公共走廊的窗,应设安全防护装置。

  5.0.8多层住宅的出入口可安置具有对讲系统的电控总门。高层住宅可安装楼宇对讲系统;或在首层出入口处设管理值班室,并配置卫生间及公用电话等设施,便于住宅楼的封闭管理。

  *注,普通住宅:指大量建造的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三室一厅户型的一般职工住宅,不包括高标准商品注宅和四室以上户型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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