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2]38号 2002-02-08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明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按照国家计委核定的价格向用户收取的用于日常技术维护的一项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为非应税劳务,在财务上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