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3]50号 2003-06-05 税屋提示——依据厦国税函[2009]12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0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推行计划于六月底前完成的实际情况,现将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3年7月1日起,我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2003年7月1日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手工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为此,要求各直属局、区局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对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面清理工作,并于7月10日前把清理情况上报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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