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4]160号 2004-07-1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废止第四(二)、五条,与现行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有冲突。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丢失发票的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丢失发票的处理暂行规定 2.省局网站发票遗失声明刊登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六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统一和规范全省发票丢失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就加强发票丢失工作提出如下规定: 一、用票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保管使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丢失、被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的连带责任。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被盗处理 (一)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具体按《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国税报函发[1995]第030号)的规定办理。 (二)必须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办理登载手续。 (三)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 三、普通发票的丢失、被盗处理 (一)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 (二)必须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办理登载手续。 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登载“遗失声明”的工作流程 (一)各市县(区)以上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网上登载工作。 (二)[条款废止]各市县(区)以上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部门应在行政管理系统上设置“XX市XX县(区)发票遗失声明专用邮箱”,专门用于办理网上登载“遗失声明”。具体操作如下: 1、税务机关经办人员根据《省局网站遗失声明刊登表》(见附件1)的内容生成电子文档,通过专用邮箱发送到省局?“遗失声明专用邮箱”的电子邮箱,经办人收到网站的“电子回执”则表示登载工作已经完成。 不通过“遗失声明专用信箱”发送的遗失声明不予受理。 2、各单位如需验证和查询丢失、被盗发票的登载情况,可以登陆省局广域网(http://86.16.16.24)或互联网(http://www.gd-n-tax)的“发票服务”,在“查找”栏键入相关的企业名称或声明内容后进行搜索。 五、[条款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登载“遗失声明”实行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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