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1999]53号 1999-05-19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扩大到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免税范围,暂按总局列举的项目执行。 三、对从事总局列举免税项目的个人及企业,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各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减免税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凡不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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