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6]109号 2006-05-18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税务登记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应按照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的原则编制,不能参照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的编码原则编制。 二、对临时登记户未按规定申请转为正式登记户的,以及临时登记到期未继续办理临时登记的,按未办理税务登记处理。 三、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该类纳税人的信息应正常录入综合征管软件中,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不发售发票。 四、2006年8月1日,全省将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在此之前,各地应按规定正常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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