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6]32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正式启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系统软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18
摘要: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利用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综合征管数据等涉税数据,通过设置和分析有关指标,发现本地区出口货物的异常情况并采取处理措施,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出口骗税违法行为以及其它出口涉税违规行为的发生。

  (九)应退税额比重

  该指标主要是通过对应退税款在免抵退税额中的比重计算,找出退税比重异常的企业。

  第十一条 对预警产生的疑点信息,经办人员应先进行初步分析排查,对每次预警分析结果形成书面分析报告,及时报送分管领导审阅并签发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本地区涉及的预警事项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控和管理,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调查,加强对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审核,核查其有关备案单证,深入了解有关出口业务交易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理结果。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对出口企业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根据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出口货物情况,对企业的退(免)税是否正常做出评价。在实施评估管理时,应根据出口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及退(免)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CTAIS征管软件、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及有关部门提供的电子信息等,运用科学的业务手段和方法,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具体可分为确定对象、审核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和评定处理五个环节。

  一、确定对象

  (一)对通过预警分析,相关指标异常的,可列为评估对象;

  (二)对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问题的,可列为评估对象;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交办以及兄弟单位提供线索的,可列为评估对象;

  (四)对在审核分析、约谈举证等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有问题的出口企业,可列为评估对象。

  二、审核分析

  (一)审核分析的项目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纳税申报、退(免)税申报、涉嫌骗税四部分。

  (二)评估人员对出口企业退(免)税行为评估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分析后,应形成评析底稿表述出口企业存在的疑点及结论,结论应有可靠的理论运算数据或其他证据予以支持。

  三、约谈举证

  (一)在案头分析的基础上,与审核分析过程中存有疑点的评估对象进行约谈,由评估对象自查并举证以进一步落实评析疑点及其他结论。

  (二)评估人员对被约谈人举证资料应作如下审核:

  一是真实性审核。审核举证资料是否为业务发生当时生成的,是否由业务发生相关岗位人员签字确认,评估对象内部传递生成的资料是否有连续编号并按序号依次处理,评估对象对外交易获得的资料记录是否齐全、章戳是否清楚等。

  二是政策性审核。对举证资料进行遵行性测试评估,核对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数据是否正确。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要分进口、材料保管使用、加工、产成品各环节的运作及核算、相关项目调整等方面实施全程遵行性测试评估。

  三是举证资料证明能力审核。举证资料、证言、疑点三者是否相符,前两者能否证明后者。

  (三)对举证资料、证言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可作为评估派生疑点及时增加到约谈内容中,以增加评估覆盖面和评估深度。

  四、实地核查

  对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自查后对疑点问题举证事实不清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评估人员可以进行实地核查。评估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依法定程序出示相关证件并形成工作底稿。

  五、评定处理

  经审核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后,评估人员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一)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骗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出口企业改正。

  (二)涉嫌偷、骗税的,将有关材料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三)对出口企业因信誉较差、管理混乱等原因,所提供资料不足以信赖的,写出书面报告,责成出口企业限期改正,建议征税部门调整相应类别,从严监控;

  (四)因出口企业涉及关联交易等原因需继续提供相应资料进行审核的,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重新搜集资料并进行审核分析;

  (五)属一般性违规违章问题,属于退税部门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属于征税部门的,应当转交征收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评估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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