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正式启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系统软件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6]326号 2006-10-18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关于开展出口退税预警工作的通知》(进便函[2006]058号)精神,经省局研究决定,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我省自行研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系统”软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预警评估工作是出口退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打击骗税的重要手段。该系统软件的正式启用,不仅能够进一步加强日常对出口退税管理的分析、测算和监控,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而且随着退税预警和评估机制的建立,也将使我省出口退税工作的事前预测、事中审核和事后监控能得以提高,改变现有“就单审单”的管理模式,有效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所以,各地应高度重视预警评估工作,加强领导,分工协作,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明确职责、岗位、人员,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原则上实行三级管理。省局进出口处负责本省范围和本处所管辖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各县区市负责本县区市范围内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按季实施,并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本期预警分析结果和前期评估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进出口处。目前,各地退税部门应立即开展对本地区第三季度出口退税情况预警分析,并将第三季度预警分析情况、上半年已开展预警评估处理结果及各地退税部门设立的预警评估管理岗位情况、专职或兼职人员名单一起于2006年10月22日之前上报进出口处。 各地在具体运行过程中有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进出口处联系。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分析和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分析和评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在目前审核审批基础上,使我省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事前预测、事中审核和事后监控的能力得以进一步提高;使单纯“就单审单”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观;使预警分析和评估管理成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从而达到密切征退税机关关系、堵塞漏洞、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的对象范围:包括所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工)贸企业和生产企业。 第三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利用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综合征管数据等涉税数据,通过设置和分析有关指标,发现本地区出口货物的异常情况并采取处理措施,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出口骗税违法行为以及其它出口涉税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在一定的期间内出口、退(免)税等情况,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系统的审核、分析、确认、评价,并对一般涉税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过程,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 第五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分析和评估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预警和评估工作)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各设区市税务机关由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查岗人员负责组织牵头,要建立畅通的上下联系渠道。 第六条 省局利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组织开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系统》软件,该系统较充分地利用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相关电子信息、金税工程信息以及海关等部门提供的出口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人机结合、逐步推进,注重实效、重点监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定预警指标数值,选择部分重点行业和产品开展预警和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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