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车购税免(减)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3.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5.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6.《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7.《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5.《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提供海关的《征免税证明》; 6.《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7.《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购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申请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 4.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5.《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6.《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购置农用三轮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5.《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车辆需要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 4.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6.《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车购税免(减)税业务流程为:受理纳税申报,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申报资料(或读入二维条码信息),受理免税申请,免税审批,发放完税证明,建立免(减)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综合业务管理岗、收款打证岗和档案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配置、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等与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对列入《免税图册》设有固定装置的免税车辆,实地查验车辆与《免税图册》是否相符;实地验车确定申报车辆的车型和配置后,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接收人栏内注明并签字,将资料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申报车辆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无误的,接收验车岗传递来车辆车型、配置信息,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录入(或读入)纳税申报表信息、办理免税申请并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免税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属于免(减)税范围。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字,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将信息退回审核录入岗。 收款打证岗: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并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同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接收收款打证岗传递来的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打印档案袋,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免(减)税车辆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 4.车辆合格证明原件。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三)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国税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纳税人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第九条 车购税退税业务流程为:受理退税申请,调取车辆档案,退税审批,确认退税原因及金额,退还税款,建立退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并将退税申请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接收综合业务管理岗退税审批意见后,将退税数据发送给会统核算岗;退税后,接收会统核算岗传递的信息,并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退税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批,根据纳税人的退税理由确定退税金额后,将退税申请表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会统核算岗:接收档案管理岗传递的已审批信息,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将税款退还纳税人;退税后,将已退税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办业务,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 车辆合格证明原件; 3. 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第十一条 车购税换(补)完税证明业务流程为:受理申请,调取车辆档案,确认换(补)理由,换补审核,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换(补)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对纳税人的换(补)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信息传递到收款打证岗,并在接收收款打证岗传回的信息后,做归档处理。 收款打证岗:打印完税证明,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二条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等发生变更。纳税人办理过户、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三)《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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