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的通知 甘国税发[2009]92号 2009-05-12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商建发〔2009〕144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商建发〔2009〕144号)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