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常税稽一处〔2023〕273号 2023-11-13 常州市XX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所)于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9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8-2019年期间,你单位将货物委托给几位驾驶员运输,由于个人无法开票,你单位就通过潘**以支付7.5%的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了常州裕淇运输有限公司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20214619、20297807、20297809、20386971、69699382;发票代码:3200183130,发票号码:10008420-10008423、10153021、10605721、10605722,金额810631.10元,税额81063.10元,价税合计891694.20元。以上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22年12月22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运费先由你单位股东王新华现金垫付,你单位按照潘**的要求将款项汇至常州裕淇运输有限公司的账户,潘**扣除7.5%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款项汇至你单位股东王新华的个人银行卡。上述发票你单位分别于2018年7月申报抵扣9570.91元,2018年8月申报抵扣14344.14元,2018年9月申报抵扣9762.55元,2018年11月申报抵扣24819.52元,2019年1月申报抵扣22565.98元。并分别于2018年结转销售费用673698.55元,2019年结转销售费用136932.55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增值税方面 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81063.10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应补缴增值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加收滞纳金。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第一条,《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674.42元,教育费附加2431.90元,地方教育附加1621.26元,合计9727.58元。其中: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094.8元,教育费附加1754.92元,地方教育附加1169.94元,合计7019.66元;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579.62元,教育费附加676.98元,地方教育附加451.32元,合计2707.92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加收滞纳金。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应调增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66678.89(673698.55-7019.66)元,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66667.89元【(81635.26+666678.89)*50%*20%-8163.53】;应调增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34224.63(136932.55-2707.92)元,调整后2019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73067.55元(-207292.18+134224.63),你单位已自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查补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