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留存备查资料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3-29
摘要:居民企业从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序号 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 居民企业从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凭证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
2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外国企业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1.集团组织架构图;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 2.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
  3.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3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凭证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4 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居民企业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凭证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3.间接抵免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4.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材料
5 境外承包工程(总分包方式) 企业以总分包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进行税收抵免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1.总承包企业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总承包企业与境外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如建设项目在分包的,还需留存备查分包企业与再分包企业签订的再分包合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3.总承包企业境外所得相关完税证明或纳税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 4.境外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计算过程及相关说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6 境外承包工程(联合体方式) 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进行税收抵免   1.联合体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
  2.各方企业组建联合体合同或协议;
  3.联合体境外所得相关完税证明或纳税证明;
  4.境外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计算过程及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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