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9]38号 2009-04-20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简化减免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经省局研究,决定从2009年起适当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仍按减免权限上报省局审批。 (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服务管理的要求,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调整后的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审批程序,并报省局备案。 本通知下发后,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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