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通用机打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2011-09-20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医保发票”适用于取得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建立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关系的医保定点药店,在我市范围内销售药品或其他商品收取款项时使用。 二、“医保发票”为平推式机打三联,第一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社保报核联,印色为黑色。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发票联采用45克无碳彩纤防伪纸,发票工本费为0.30元/份。 三、医保定点药店初次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领购“医保发票”手续时,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复印件,并出示医保服务协议。 四、实行汇总纳税的连锁经营单位所属分支机构的医保定点药店,由总机构统一办理领购“医保发票”手续。总机构应建立、健全各分支机构“医保发票”领、用、存及开票电子数据汇总报送等管理制度。 五、医保定点药店应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采集普通发票信息接口规范》的要求,自行开发、选用开票软件,或修改现有的开票软件,并将开票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六、医保定点药店在申报期内要随同纳税申报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上传)申报所属期内已开具的“医保发票”电子数据。 七、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国税机关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特此公告 附件:医保药店通用机打发票票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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