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税前扣除与税收抵免制度的设计 根据以上原则,笔者提出以下费用扣除制度的设计思路:一是费用扣除单位依然是纳税人个人,不同家庭负担纳税人的不同扣除可在个人的单项扣除项目中给予考虑。二是费用扣除范围包括基本扣除和单项扣除。基本扣除主要包括个人生计扣除和成本费用扣除,单项扣除是对纳税人本人的基本社保支出、家庭基本生计支出、家庭住房支出、子女教育支出、未报销的医疗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等特殊性项目所作的扣除。三是费用扣除方式要以定额标准扣除为主、浮动单项扣除为辅。除了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涉及直接成本费用要据实扣除外,个人基本生计扣除为全国统一的固定标准扣除额。家庭负担和地区生计费用差异则通过分项扣除项目体现。 个人生计扣除标准确定的客观依据 从统筹区域发展、统一国民待遇和便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全国应制定统一的个人生计扣除标准;同时,为减少生活成本费用提高对人民生活的影响,全国统一标准生计扣除的确定须依据生计费用最高的地方;继而,从个人所得税担负培育中等收入阶层重要使命的角度,个人生计扣除需以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中的中等收入户标准确定。 个人生计扣除动态调整的标准和程序 税前单项扣除的内容及标准 纳税人本人的基本社会保险支出。即现行税法中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根据国家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等。 家庭基本生计支出。目前我国家庭规模趋于小型化和家庭模式相对简单化,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基本实现全覆盖,所以,家庭基本生计扣除应以核心家庭(即一对夫妇和一个未成年子女)为基本出发点。总体上将纳税人分为未婚、已婚未育和已婚已育三大类,而不按家庭的真实规模进一步具体化,也不采取夫妇联合申报这种相对复杂的操作。对于未婚纳税人和已婚未育纳税人,其生计费用已反映在其基本扣除中,此处不能再给予重复扣除;对于已婚已育纳税人,可按照基本生计扣除标准的0.5倍计算扣除额。这样既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实际情况,又保持了家庭生计扣除计算的简洁性。 家庭住房支出。包括:纳税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费用。即不论已购公有住房或已购商品房或无房户租房,按照人均定额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具体操作是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每年公布一次本地普通住宅每平方米人均租金情况,参照公租房政策中有关每人住房标准,以市场每平方米人均租金和每人住房平方米的乘积计算具体可扣除额度。对于已婚已育纳税人,可再扣除0.5倍数的住房费用。对于已婚纳税人,若其配偶无收入来源的,再扣除1倍的住房费用。 医疗费用支出。纳税人本人、无收入来源配偶、子女和赡养老人的医疗费用超过未报销或统筹医疗保险费用的部分可允许扣除,最高扣除额不超过医疗费用总额的一半。 教育费用支出。即对纳税人抚养子女正规教育费用的扣除。从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大力推进教育公平的角度,并结合目前我国财政可承受范围,可建议教育部根据全国情况,统一制定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四个不同阶段的费用标准,以纳税人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教育费用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即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性捐赠。从全面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角度,对该类公益性捐赠应给予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税后抵免内容 自行申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附表可包括以下五类:一是适用仅取得工薪收入的申报表。二是适用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申报表。三是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纳税人申报表。四是适用取得分类所得性质纳税人申报表,如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五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综合申报表(具体的年所得额度需要根据经济发展及时进行调整)。制定分类附表的意义在于,可将申报表分类稽核或按照纳税人收入额高低进行选择性稽核,既有侧重性又有针对性,同时还可节约税收成本。 对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稽核制度的设计 完善收入监控机制。完善收入监控机制,首先要减少现金结算,可立法规定任何支付方给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否则不允许作为成本费用等列支。同时实现个人银行账户信息与税务部门联网,以便于税务部门及时掌握纳税人跨区域的收入结算和资产变动情况,解决对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投资、就业和劳务所得征税难问题。 建立健全社会协税护税体系。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渠道并不顺畅,其根源在于部门和地方的条块分割。对于部门配合,税法规定只有要求而无具体责任,结果是这种配合很难落到实处。对于纳税人的申报信息稽核,税务部门还需要与司法、公安、工商、海关、建委、人社局、文化局、广电局、证券机构、保险机构、拍卖公司、乡镇街道政府、出入境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多部门和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以全面及时掌握个人收入、财产、费用的相关信息。实现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健全协税护税体系,不应总停留在口号上,首先应从立法的层面明确相关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其次要在政府绩效管理考核中增加对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协税护税配合的约束性考核指标,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最后关键一点,就是要研究如何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理顺政府间收入划分,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首先要制定《个人信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个人的账户体系、个人信用制度档案管理、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和使用、个人信用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在法律层面保障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其次要依托银行系统资源,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实现部门间共享;再其次要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作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以法规形式将个人纳税信用作为个人借贷、就业、出国、申请注册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以及进入公共部门的必要条件,通过奖优罚劣的方式激励公民的诚信纳税行为。 代扣代缴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考虑到我国人员众多、绝大多数纳税人收入来源稳定单一且目前税收征管力量有限的实际,可借鉴国外经验,就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对收入来源单一且稳定的纳税人,实行累计制扣缴,即由扣缴人对纳税人的相关收入和费用扣除实行按月滚动性统计,并进行税款的累进源泉预扣,年末不再进行年度综合申报,既有利于合理纳税人负担,又有利于准确扣缴,并且把年底进行汇算清缴的工作量分解在平时的扣缴工作中,可避免年终汇算时的大批量退补税申请给税务部门带来的巨大压力。二是对工薪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纳税人,先自行选择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履行累计预扣义务,可允许每月进行一次费用扣除;其他渠道的工薪所得,不再扣除任何费用,直接按照当期收入所适用的累进税率实行源泉扣缴。三是对于没有工薪所得但有综合所得项目中其他所得来源的纳税人,可允许扣除一个较低标准的费用,再按照当期收入所适用的累进税率实行源泉扣缴。以上第二、三种情况的纳税人在该年度终了后必须进行年度综合申报。四是对于仅取得分类所得项目的纳税人,按次实行源泉代扣代缴,年末不再汇算清缴。 代扣代缴的明细申报及其稽查制度设计 强化准确明细申报责任,提高明细申报数据质量。提高明细申报数据质量,是扣缴义务人和税务部门双方共同的责任。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讲,要明确其进行明细申报准确度的法律责任,并将申报准确率与代扣代缴手续费挂钩,充分调动扣缴义务人进行高质量明细申报的积极性;对于税务部门来讲,确保明细申报数据质量的提高有申报前稽核和申报后管理两种方式。要做好申报前稽核工作,一是要加强明细申报数据口径宣传和辅导,让扣缴义务人知晓如何正确填写数据以及正确填写数据的重要性。二是要加强明细申报数据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校验,对于需要纳税人准确填写且不存在特殊情形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可在客户端软件中设定为必须逻辑校验项目,要求纳税人在报送数据前必须进行验证。申报后管理则指在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支撑下,定期对纳税人明细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并有选择性地加以核实和处理。 建立疑点信息核实机制。为提高数据核实工作效率,可根据疑点信息重要程度,区分为需要转评估检查处理的疑点、需要基层税务所核实的疑点和纳税人自行核实的疑点。对于疑点比较严重的信息,应加强与评估检查部门的合作,借助税务评查专业力量进行后续处理。对于一般性疑点信息,将其集中导入税收管理员平台“一户式”信息库,并逐级下发至税收管理员,进行分期分批核实。对于需要纳税人自行核实的疑点信息,可充分利用客户端软件,在明细申报时提示纳税人进行核实。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一是外部涉税信息要与税务部门共享:立法规定相关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必须实现其涉税信息资源与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对接,并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和实施细则,充分实现个人收支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准确核查。二是税务部门内部要加大信息管税力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申报数据在税收征管评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完善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但在扩大明细申报数据应用范围过程中,要进一步做好数据保密工作,因为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涉及纳税人基本信息、具体收入、财产等,对保密工作的要求高、难度大,所以还需建立数据应用审批机制,加强数据保密制度建设。 (作者单位:北京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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