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网吧行业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1-28
摘要:若调查人员无法取得上网电脑的上网时间等数据,可在正常营业时间清点正在使用上网的电脑台数和电脑总台数,以正在使用上网的电脑台数占总台数的比例确定上台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网吧行业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部分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2011-11-28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27日起第二条第二款“其他网吧,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2%”废止,涉及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内容失效。
  2.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31日起第二条第二款“其他网吧,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2%”废止,本文涉及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更改为20%。


  随着社会经济和网吧行业发展的变化,为平衡税负,强化税收征管,决定调整网吧行业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吧行业的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

  网吧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营业额为经营网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电脑上网收入和其他收入。

  电脑上网收入,是根据上网电脑台数、单台电脑核定的月营业额、上台率计算确定。

  其他收入,是以实际取得的电脑上网收入以外的收入确定。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营业额=电脑上网收入+其他收入

  电脑上网收入=上网电脑台数×单台核定月营业额×上台率

  (二)单台上网电脑核定月营业额

  单台核定月营业额实行最低定额管理,最低定额为每月每台150元,基层地税局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地点、收费标准和上网人数等实际情况有所上浮,但应注意经营情况相类似的各纳税人之间税负的平衡。岛内上网收费标准略高于岛外,因此岛内单台核定月营业额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定额,但应注意各区交接地带的税负平衡。

  (三)上台率

  根据管理员下户实地检查的情况和取得的数据来确定上台率:

  1.若调查人员无法取得上网电脑的上网时间等数据,可在正常营业时间清点正在使用上网的电脑台数和电脑总台数,以正在使用上网的电脑台数占总台数的比例确定上台率。即:

  上台率=正在使用上网的电脑台数/电脑总台数

  2.若调查人员能够取到上网电脑的开机上网时间数据,则:

  上台率=当日总营业时间/电脑总台数/12小时

  或上台率=总营业时间/天数/总台数/12小时

  总营业时间=所有上网电脑上网时间的相加总和

  3.上台率原则上按以上公式计算确定,但当取得的数据不太准确时,基层地税局可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上台率原则上不得低于70%。

  二、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适用营业税税率为20%。计征公式为:

  营业税税额=应纳税营业额×20%,同时随征营业税附加税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纳税营业额×3%。

  (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部分废止]属于个体经营和个人独资合伙负无限责任的网吧,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1.6%;其它网吧,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2%,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的40%作为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应纳税营业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应纳税营业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20%。

  三、网吧行业的征收管理

  (一)对于网吧实际经营情况的调查,应至少由两名调查人员组成调查小组下户进行实地调查,如实记录调查结果。对于网吧行业的核定程序、定额调整,遵照定期定额户的定税程序、要求执行。

  (二)各基层地税局应加强对网吧的巡查,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以便确保能够及时掌握网吧业户是否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和停业、原停业户已重新复业等实际经营情况。

  (三)网吧业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完整地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在银行开设税款储蓄账户的,应按期提前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存款。

  四、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43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