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市区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30
摘要:社会保险费结算的范围是指《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规定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即市区2012年度实施社会保险费“五费全征”办法的网上申报企业。2012年度新成立的企业,从当年度申报税费月份起至12月31日止。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市区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相关纳税(费)人:

  为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工作,依据《税友龙版》系统,结合近年来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工作的实际。现将2012年社会保险费结算相关政策和时间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结算的范围是指《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规定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即市区2012年度实施社会保险费“五费全征”办法的网上申报企业。2012年度新成立的企业,从当年度申报税费月份起至12月31日止。

  二、社会保险费结算的时间要求

  (一)各纳税(费)人应在2013年2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互联网络(金华财税网http://www.jhcs.gov.cn)电子申报-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龙版登录,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和《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主表》的相关内容, 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将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不通过数字证书(CA)认定方式申报的企业,在申报结束后,自行打印社会保险费结算纸质申报表,随综合申报表、其他结算表等征管资料一并装订成册后上报主管地税部门。

  (二)对结算自行申报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各纳税(费)人在委托帐户中存足应补缴的金额,对由于余额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对年度内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纳税(费)人,在办理结算申报后,即可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三、有关政策问题

  (一)关于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根据《关于2012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号)规定,为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2012年继续减轻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实施集中减征基本养老保险2个月的单位统筹缴纳部分,集中减征工作在2012年11月份、12月份统一操作。对已享受减征待遇的企业,在结算申报时应计算减征月度申报基数是否超过年度月平均额 ,对虚假提高减征月份缴费基数的,在结算时应进行基数调整,未进行调整的,由地税部门评估后取消减征待遇。对于误减征的企业,也一并调整申报。

  (二)用人单位在全员参保的前提下,其单位缴费基数超过市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超过部分的金额暂允许扣除,即按人均66600元计算申报缴费基数(2012年6月前市属企业平均工资为1730元,7月份调整后为1970元)。

  四、注意事项

  (一)在进行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时,应在填写《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后,再填写《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主表》。

  (二)在填写附表“可按比例在工资总额中扣除额”栏时,依据金政发[2005]104号,原按40%比例计算计费依据的企业,可填写为当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0%,原按70%比例计算计费依据的企业,可填写为当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0%;工伤保险费实行全覆盖征收和按3倍工资计算缴费基数的,不需填写。

  (三)主表中的“结算属期工资总额”栏应为年度内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口径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企业自查申报面要求达到100%,对申报异常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二)确非缴费单位或非五费全征单位,请在结算申报前到主管地税部门重新办理社保费认定手续。

  (三)结算期结束后,对未申报、零申报的缴费单位进行重点评估。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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