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大忌:适用法规错误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15
摘要:  纵观一些纳税筹划方案,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筹划缺少法规基础,即合法性不具备。主要表现在法规已失效或适用范围出错,或者对税收法规理解不到位,或者误用法规等...

  方案一融资租赁中税后现金流出现值为662167元,方案二经营租赁中税后现金流出现值为634943元,方案三负债购买中税后现金流出现值为665487元,结论是方案二为最佳方案。

  点评:方案二的经营租赁是不能成立的,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应为融资租赁。因为企业要严格依据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来界定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税法上确认的经营租赁不是企业和出租方合同所能确认的。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4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在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须正确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中《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应用指南)中第二条规定:本准则第六条(1)规定,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此种情况通常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或者在租赁开始日根据相关条件作出合理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能够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本准则第六条(3)规定,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本准则第六条(4)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按上述政策,方案二中“经营租赁”按现行税法规定其实是“融资租赁”,既然是融资租赁,方案二的筹划就没有空间了,所以是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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