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工人58人,其中管理人员11人,年销售收入为400万元(不含税)。其中,该厂在销售过程中,有一半的购货单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半的购货单位仅需要开具普通发票。该厂所购原材料适用税率为17%,且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原材料购进数量比较小,金额仅占销售收入的20%.然而,该厂出产的产品是一种附加值高的技术产品,产品毛利率为30%,适用税率为17%,全年累计应缴纳增值税约为52.6万元。经测算,该厂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高达13.15%.为了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该厂安排了两套税收安排方案。
一是保留老厂现有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在保留老厂的基础上重新注册一个新厂,因为新厂年销售收入没有达到180万元,可以不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使用普通发票。 这样将原由一个厂分担的业务由老厂和新厂两个厂来共同承担,即老厂生产的产品销售给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新厂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 假如老厂全年销售收入为230万元(不含税),则老厂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为:230×20%×17%=7.82(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则老厂应缴纳增值税为:230×17%-7.82=31.28(万元);新厂因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全年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70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70×6%=10.2(万元);老厂和新厂合计全年应缴纳增值税为:31.28+10.2=41.48(万元);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41.48÷400=10.37%;老厂和新厂全年合计比原来少缴纳增值税为:52.6-41.48=11.12(万元)。 从这个方案可以看出,该厂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低了2.78个百分点,可以少缴纳增值税11.12万元,税负比原先减轻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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