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向境外单位和个人购买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时,未能准确判断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城建税及附加税费”),导致税务成本增加。 案例 2021年7月10日,中国居民企业甲公司与荷兰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产品设计服务,甲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100万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2021年11月20日。同时,合同明确相关税费均由乙公司承担。2021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100万元,并代扣代缴了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分析 根据我国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由于荷兰乙公司未在我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作为服务的购买方,在支付相关款项时,我国居民企业甲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但是,甲公司无须代扣代缴城建税及附加税费。2021年9月1日起,我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法开始施行,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进一步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就是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同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由于甲公司的实际支付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一致,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1月20日,在2021年9月1日之后,因此甲公司无须就这笔交易代扣代缴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9月1日前就付款,或者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9月1日前付款,此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9月1日之前,甲公司仍需代扣代缴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此外,如果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的并非服务,而是位于我国境内的不动产,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也需要缴纳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牡丹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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