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因采光支付给他人的补偿能否计入开发成本?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4-02-03
摘要:  问:房地产公司在项目前期规划的时候,由于楼建成后影响临近小区的采光,为此公司与受影响住户签订了补偿协议,由于和个人签订协议,无法取得发票,只有收据和协议。 请问:该笔支出如何入账,入账的时候是附协议和收据还是必须附发票...

  问:房地产公司在项目前期规划的时候,由于楼建成后影响临近小区的采光,为此公司与受影响住户签订了补偿协议,由于和个人签订协议,无法取得发票,只有收据和协议。

       请问:该笔支出如何入账,入账的时候是附协议和收据还是必须附发票。如果附发票的话该附哪种发票,另外入账该入哪个成本项目。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所以,因采光而对个人支付补偿不是税法规定的发票应载经济事项,收到补偿款的个人不需要开具发票。

  同时,因采光而对个人支付的补偿款,不是可资本化计入“开发成本”的支出,凭双方签定的补偿协议、个人签收收据,作为“营业外支出”核算并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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