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日本进口一批货物,采用DDP贸易方式,进口的增值税和关税均由日本方缴纳。但进口增值税发票抬头开具我公司,日本方面就该税金也向我公司请款,实际上我公司负担了税金。 请问该进口增值税,能不能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从日本公司进口货物采用DDP贸易方式。若贵公司为进口货物单位,贵公司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除用于不得抵扣范围外,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予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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