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维修中央空调的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基本案情 某公司维修中央空调,购买维修材料,取得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面税额吗? 案例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购进的中央空调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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