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开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为一家食醋生产企业,近日从某粮食购销公司购进一批大米和食用植物油,取得该粮食购销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能否依此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分析 大米属于免税货物,食用植物油属于13%低税率征收。 一般来说,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是粮食购销企业存在特殊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该粮油公司向甲公司销售玉米及食用植物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取得专用发票后,可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的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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