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14]10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税系统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和2014年绩效计划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18
摘要:通过广泛开展公开评价和群众满意度测评活动,进一步推进地税系统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税收征管和服务水平,紧扣持续纠正“四风”和整治庸懒散奢贪主题,重点对作风建设、信息公开、履职尽责、清正廉洁、履行承诺、公正执法等6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省局绩效办、考评部门对绩效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过程管理,具体环节包括节点管理、日常监控、季度分析、半年自查。

  第十六条 节点管理。省局考评部门在拟制绩效考评指标时,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工作节点,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措施等,实施节点管理。

  第十七条 日常监控。各直属局应加强绩效计划执行情况日常监控,并根据绩效管理工作监控要求,将有关数据材料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上传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考评部门应及时掌握各直属局上报材料情况。

  第十八条 季度分析。各考评部门应根据日常监控情况进行季度分析,掌握工作进度,对各直属局绩效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情况反馈绩效办。

  第十九条 半年自查。各直属局对绩效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半年自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形成半年自查报告,报省局绩效办。绩效办征求考评部门意见并结合季度分析反馈情况,形成绩效计划执行情况半年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对各直属局绩效考评依托绩效管理系统,按照自查自评与检查考评相结合、定量考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计算机考评和人工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评数据来源。考评评分应有依据。省局各部门的通报、检查报告、审计报告、统计报表等可作为考评依据。定量指标数据采取从各种应用软件系统中提取相关数据,或进行人工核查资料等方式获取,定性指标数据由考评部门采取测评、调查、评审等方式形成。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评程序。按照直属局自评、考评部门考评、省局考核组实地考核、绩效办审核汇总、绩效考评复核组复核、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直属局自评。各直属局根据考评标准,对绩效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年度报告,主要包括自评得分、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考评部门考评。考评部门结合平时考评、各直属局年度自查自评结果和过程管理情况,对各直属局年度绩效计划执行结果进行审核、考评,形成考评结果建议并报绩效办。一般实行案头考评,不再分别组织考核组前往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第二十五条 省局考核组实地考核。年度终了后,由省局成立考评组,分别到各直属局进行实地考核,听取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进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重点考核班子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形成考核评价报告,送省局组织人事处汇总后,报省局绩效办。

  第二十六条 绩效办审核汇总。绩效办对考评部门、省局考核组报送的各直属局考评意见及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考评结果根据需要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绩效考评复核。省局成立绩效考评复核组,对考评全过程进行监督。复核组人员由党风室、督察内审处派出,办公室、组织人事处配合。复核组主要职责是对绩效考评进行监督、核实,对年度绩效考评分数结果予以复核,重点对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前5名和后5名、第一至五稽查局及其主要负责人前2名和后2名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扩大复核范围。复核情况向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对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审定,提交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在全省地税系统范围内公布、通报。

  第二十九条 各直属局在绩效考评中发生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给予扣分减分处理。

  考评部门发生上述行为的,纳入省局机关绩效考评予以相应扣分减分处理。

  第三十条 考评结果等次。各市县区地税局、第一至五稽查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为“优秀、达标、未达标”三个等次。优秀等次分别按市县区地税局总数和稽查局总数的20%比例确定,得分600分以下的为未达标等次,其他的为达标等次。

  第三十一条 加分项目。按照《海南省地税系统工作人员量化考核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三)项规定,各直属局的加分项目包括直属局及其各级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附属机构和工作人员获得的上级通报表彰(不含年度考核加分、加班奖励加分),并按照《海南省地税系统工作人员量化考核试行办法》计算所有奖励加分之和。

  第三十二条 减分项目。按照《海南省地税系统工作人员量化考核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各直属局的减分项目包括直属局及其各级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附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受到的上级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理及其他惩诫(不含日常考核及年度考核减分),并按照《海南省地税系统工作人员量化考核试行办法》计算所有惩诫减分之和。

  第三十三条 一票否决。各直属局发生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经领导小组报省局党组审定,实行一票否决,确定为“未达标”等次,并按相应减分规定减分。

  (一)直属局被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通报批评。

  (二)直属局履行职责因重大过错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三)直属局领导班子成员因职务行为发生同一案件有3人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领导小组报省局党组审定的其他一票否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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