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14]10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税系统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和2014年绩效计划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18
摘要:通过广泛开展公开评价和群众满意度测评活动,进一步推进地税系统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税收征管和服务水平,紧扣持续纠正“四风”和整治庸懒散奢贪主题,重点对作风建设、信息公开、履职尽责、清正廉洁、履行承诺、公正执法等6个方面进行评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税系统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和2014年绩效计划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4]101号            2014-6-18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绩效管理工作“一号工程”,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地税系统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省地税系统2014年绩效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省局绩效办。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8日

海南省地税系统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绩效管理的要求,根据《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4]2号)规定,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运用绩效管理理论和方法,建立符合税收工作规律和特点的绩效管理机制,对税务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过程和结果实施绩效考评,促进工作持续改进的管理方式。绩效管理主要包括绩效计划、过程管理、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四个环节。

  第三条 全省地税系统绩效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为出发点,以过程管理、强化执行为着力点,以持续改进、提高效能为落脚点,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内生动力,外树形象,服务纳税人、服务基层、服务大局,建设法治、服务、实干、创新、廉洁型地税机关,推动我省地方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全省地税系统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改革引领,重点突出;

  (三)过程控制,动态管理;

  (四)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五)正向激励,持续改进。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第一至五稽查局(以下简称为各直属局)。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省局成立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由省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省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设在组织人事处,负责绩效管理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统筹协调、指导部署绩效管理工作;

  (二)制定绩效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制度规范;

  (三)审定年度绩效计划、工作方案;

  (四)审定绩效考评结果;

  (五)提出结果运用建议报省局党组审定;

  (六)研究绩效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绩效办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

  (二)拟制绩效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制度规范;

  (三)组织编制年度绩效计划、工作方案;

  (四)组织开展过程管理、绩效考评工作;

  (五)负责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和宣传培训;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绩效办履职情况由领导小组实施绩效考评。

  第九条 省局各部门作为绩效管理考评部门,参与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与考评工作,其履行考评职责情况纳入省局机关绩效管理,由绩效办负责考评。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拟定绩效计划指标。对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第一至五稽查局等考评对象,分别提出本部门绩效考评指标。

  (二)指标考评。对被考评单位完成本部门指标情况进行考评,并将结果提交省局绩效办。

  第十条 各直属局应成立绩效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制定本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绩效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绩效计划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内容确定为“改革发展、依法行政、税务形象、满意服务”四类,实行千分制考评。同时设置年度加分减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

  (一)“改革发展”包括改革任务、收入任务和创新任务。

  (二)“依法行政”包括征管效能、执法效能和内管效能。

  (三)“税务形象”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四)“满意服务”包括党风政风行风评议、上级评价、和基层评价。

  (五)“加分减分”是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事项进行加分,对发生重大责任问题事项进行减分。

  (六)“一票否决”是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发生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直属局,绩效考评结果确定为未达标等次。

  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计划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考评指标。年度工作目标是编制绩效考评指标和实施绩效管理的依据,包括年度工作任务和预期目标等内容。绩效考评指标是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具体化,包括绩效内容、指标分值、考评标准、数据来源等要素。

  第十三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税务总局年度重点工作部署、考评指标任务,绩效办组织编制绩效考评指标。

  (一)指标初拟。省局各部门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全省地税系统年度重点工作和本部门重点工作等的要求,初拟对各直属局绩效考评指标,经省局分管领导审定,送省局绩效办初审。

  (二)指标初审。绩效办对绩效考评指标的目标一致性、要素规范性、操作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初审。

  (三)征求意见。省局绩效办将初审后的绩效考评指标下发各直属局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反馈省局各考评部门。考评部门根据反馈意见修改绩效考评指标,经省局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绩效办。

  (四)审定执行。绩效办根据考评部门提交的绩效考评指标编制《海南省地税系统年度绩效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绩效计划变更。绩效计划一经确定,年度内原则上不作调整。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省局年度中间新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由领导小组研究后及时列入绩效管理内容。省局相关部门对确需调整的考评指标,于当年10月31日前向绩效办提出书面申请,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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